要点一:所属板块 送转预期板块,北京板块,工程建设板块,次新股板块。
要点二:主营业务--采矿运营管理和矿山工程建设 公司是一家集有色金属矿山、黑色金属矿山及化工矿山工程建设与采矿运营管理、矿山设计与技术研发等业务为一体的专业性管理服务企业。公司主营采矿运营管理和矿山工程建设业务,开始向矿山设计、技术研发领域延伸,已实现矿山开发系统化的服务能力。
要点三:行业背景--矿山开发服务行业 目前市场上的矿山开发服务商按照行业划分为煤矿开发服务商和非煤矿山开发服务商;按照开采方式划分为露天矿山开发服务商和地下矿山开发服务商。目前,公司主营业务集中于非煤地下矿山的开发服务领域,属于非煤地下矿山开发服务类企业。
要点四:技术优势 公司运营十余年来,一直专注于矿山工程建设和采矿运营管理两大主营业务,秉持“技术创新、技术领先”的发展理念,持续跟踪行业最新技术发展动态,通过多年探索总结,已在矿山开发服务领域形成了独特的技术优势,公司整体技术实力处于同行业前列。
要点五:装备优势 目前,公司拥有各种类型铲运机、液压掘进凿岩台车、采矿台车、矿用卡车、大型凿井提升机等关键设备,为公司矿山工程建设、采矿运营管理以及设计服务业务提供了装备保障,是我国目前拥有无轨设备和大型竖井装备数量最多、种类最齐全的大型矿山开发服务公司之一。
要点六:竞争优势--项目增值服务优势 多年来,公司通过评估优化矿山设计方案、提出设计变更建议等形式,为众多矿山业主提供了大量的增值服务;许多矿山工程的重大安全隐患得以消除、投资大幅降低、工期提前、损失贫化指标改善,为业主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从而赢得了业主或投资人的广泛赞誉和信任,“金诚信”也成为国内矿业市场的知名品牌。
要点七:募资投向--矿山基建/采矿设备购置项目 新增设备的配置分为三大类:一是竖井掘进设备, 二是平(斜)巷掘进设备,三是采矿设备。根据公司2013-2015年的经营规划,公司矿山基建/采矿设备购置项目的总体投资资金为190679.00万元,其中新增项目购置设备161914.00万元,更新换代购置设备28765.00万元。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95348.20万元,其余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实施。本项目建成后,其中新增设备预计可实现新增销售收入274374万元/年、净利润38342万元/年, 投资回收期(税后)5.02年, 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30.81%;同时,设备更新换代可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机械化率,使公司平均生产成本逐步降低,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要点八:募资投向--北京矿山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是公司科研管理和技术开发的综合性管理机构,承担着公司的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科技项目、成果、专利等技术管理任务,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技术创新、技术开发规划。研发中心已于2011年5月6日注册成立,下设六个研究所:采矿技术研究所、建井技术研究所、矿山通风降温技术研究所、岩土力学研究所、矿山防治水研究所、机电装备研究所,本次募投拟建设矿山建井工艺实验室、充填材料实验室和岩土力学实验室,以及研发中心配套设施。本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及研发中心配套设施、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费、试验费、科研合作费和流动资金,合计3128.21万元。
要点九:股利分配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要点十:自愿锁定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金诚信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金诚信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要点十一: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按照下述规定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