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股票行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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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所属板块 小金属板块,浙江板块,有色金属板块,次新股板块。
要点二: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销售:钴、镍、铜氧化物,钴、镍、铜盐类,钴、镍、铜金属及制品,钴粉,镍粉,铜粉,钴酸锂,氯化铵;金属矿产品和粗制品进口及进口佣金代理,生产设备进口及进口佣金代理。(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要点三:主营业务-钴、铜有色金属采、选、冶及产品深加工与销售 公司主要从事钴、铜有色金属采、选、冶及钴新材料产品的深加工与销售。公司主导产品为四氧化三钴、氧化钴、碳酸钴、氢氧化钴和硫酸钴等钴产品;公司还生产、销售电积铜、粗铜等铜产品。就产销规模而言,公司是中国最大的钴化学品厂商之一,钴化学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
要点四:定向增发-募资22.4亿元投资主业 2015年6月25日晚间公告,拟不低于25.35元/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838.36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4亿元,其中,公司第二大股东华友投资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认购金额为2.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中14.3亿元拟用于刚果(金)PE527 铜钴矿权区收购及开发项目、1.4亿元拟用于钴镍新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6.65亿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要点五:行业背景-有色金属钴行业 通过技术进步、成本、产品质量、品牌、节能环保水平的竞争,行业集中度将逐步提高;规模化企业向上游整合,以获取稳定的原料来源。锂电池、高温合金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将带动钴的消费,世界钴生产消费不断向中国集中,产业得到了相关政策支持。
要点六:技术优势 公司已获得的授权专利共 46 项。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技术工艺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铜钴联合冶炼、高纯钴盐生产、钴新材料生产研发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要点七:规模化优势 公司目前为中国最大的钴化学品生产商之一。同时,公司业已建立覆盖国内外市场的销售网络,与业内主要的下游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了公司产品的顺畅销售。
要点八:低成本原料优势 国内钴行业企业的原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一般在 70%以上,拥有低成本且稳定的钴矿原料供应是钴行业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之一。公司是我国钴行业内较早在钴矿主产国刚果(金)建立矿料采购网点并建厂的企业之一。公司直接从刚果(金)当地采购的钴矿原料,其采购成本(低于国内直接向国际矿业公司或贸易商采购的钴矿原料价格,采购差价 2011-2013 年度平均为 19.68%。
要点九:上游原料资源控制及钴铜并举发展模式优势 2008 年,公司通过收购方式控制了 MIKAS 公司和 COMMUS 公司两家矿山企业,控制钴资源储量约 3.34 万金属吨、铜资源储量约 215 万金属吨( COMMUS 公司51%股权转让完成后控制钴资源储量约 1.62 万金属吨、铜资源储量约 22 万金属吨)。
要点十:标准化及精细化管理优势 公司建立了 ISO9001、 ISO14001、 OHSAS18001、 GB/T 19022、 GB/T 15496、AQ/T9006“六合一”管理体系,通过标准化管理,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作业,同时在制造业务流程中引入了 QCC、 TPM、 6S、 SPC 等先进的制造理念和精益生产管理工具。
要点十一:募资投向-年产1万吨(钴金属量)新材料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 184,085 万元,其中:基建投资 147,606 万元,流动资金 36,479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为 37,014.65 万元,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建筑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等。
要点十二:股利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要点十三:自愿锁定股份 公司第一大股东大山公司、第二大股东华友投资、共同控制人谢伟通、陈雪华、实际控制人亲属邱锦华、陈红良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股东中非基金、中比基金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要点十四: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具体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 2000 万元资金增持股份;未实施的,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3 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 2000 万元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