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股份股票行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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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所属板块 次新股 电子元件 上海板块
要点二:经营范围 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要点三:半导体分立器件 公司主营业务为半导体分立器件和电源管理IC等半导体产品的研发设计,以及被动件(包括电阻、电容、电感等)、结构器件、分立器件和IC等半导体产品的分销业务,这些产品广泛应用于移动通信、车载电子、安防、网络通信、家用电器等领域。
要点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行业划分,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要点五:研发能力优势 公司一直非常重视技术研发工作,不断加大研发投入,2014-2016年,公司半导体设计业务研发费用占半导体设计业务销售收入比例分别达到9.47%、8.20%和9.58%。在TVS方面,公司是国内最早进入该领域的公司之一,研发团队人员平均有7年以上专业经验,核心技术人员具有多年的本专业工作年限,研发团队技术能力扎实,并形成自有知识产权和技术积累;器件结构和工艺流程是TVS的核心技术,在这两方面,公司技术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拥有从设计到工艺整套流程的技术开发实力,同时拥有国际一流的专业测试设备。
要点六:核心技术优势 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芯片设计要求企业具备丰富的技术和经验积累。公司长期致力于TVS、MOSFET、肖特基二级管、IC电源管理等产品的研究,凭借卓越的研发手段和能力,研发出一系列业界领先的核心技术。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专利权38项(其中发明专利13项,实用新型专利25项),55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59项软件著作权,建立了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
要点七:供应商和客户优势 作为半导体芯片设计企业,公司仅从事芯片研发设计,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均采用外协加工的形式,选择的代工企业主要以国际知名、国内行业领先、上市公司为主。目前晶圆制造环节的代工协作方主要有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虹宏力电子有限公司和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封装测试制造环节的代工协作方主要有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并成为这些合作方的长期合作伙伴。
要点八:高性能分立器件研发升级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13,575.54万元。本项目旨在完善高性能分立器件的产品系列化,以实现公司分立器件产品系列化程度最高、器件种类最齐全,提升对客户的多产品服务能力。本项目所开发产品主要包括:(1)中低压MOSFET(小于100V)的产品;(2)高压MOSFET(大于500V)的产品;(3)瞬态电抑制器(TVS保护器件);(4)肖特基二极管(简称SBD)。本项目建设,将打破欧美等半导体巨头对我国高性能分立器件市场的垄断,缩小高性能分立器件领域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也有助于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和市场地位。
要点九:IC系列的升级研发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11,105.76万元。本项目包含升压电源管理项目和降压电源管理项目两个子项目。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公司电源管理芯片系列产品将得到极大丰富、性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应用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展,进而巩固公司在电源管理芯片领域的竞争优势,全面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和市场地位。
要点十:射频元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8,222.39万元。本项目包含射频芯片研发项目和BLE芯片研发项目两个子项目。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公司将开拓新的产品线,拓宽公司的产品研发及设计能力,进而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要点十一:卫星直播,地面无线接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13,713.26万元。本项目包含40nm高级安全直播星高清解码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多模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两个子项目。通过本项目建设,公司将进一步提高技术竞争力,完善产品性能,优化产品结构,是向“全国领先乃至全球领先的数字电视广播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战略目标前进而迈出的重要一步。
要点十二:股利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要点十三:自愿锁定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虞仁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要点十四: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之日起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