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股票行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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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伟星新材(002372)公司是做什么的

        伟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资料
  • 公司简介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质量、高附加值新型塑料管道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其主要主要产品为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系列管材及管件、聚乙烯(PE)系列管材及管件、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和聚丁烯(PB)管材管件等.公司目前已成为国内塑料管道行业产品系列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品牌化的实力企业之一.截止2009年底,公司拥有57项专利和15项专利申请权,主持起草了3项国家标准和12项行业标准,先后开发投产和储备了40多项新产品新技术。
  • 所属地域浙江省
  • 涉及概念 海绵城市地下管网建筑节能新材料概念新型城镇化
  • 核心题材

    要点一:所属板块 QFII重仓板块,水泥建材板块,股权激励板块,预盈预增板块,证金持股板块,浙江板块,社保重仓板块,长江三角板块。

    要点二:经营范围 塑料管道制造、加工,塑料管道、新型建筑材料及原辅辅料、卫生洁具、水表、阀门批发、零售,普通货运。

    要点三:国内塑料管道行业实力企业 公司主营业务为PPR系列管材管件,PE系列管材管件,HDPE双壁波纹管和PB管材管件等新型塑料管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营范围为:塑料管道制造,加工,塑料管道,新型建筑材料及原辅辅料,卫生洁具,水表,阀门批发,零售。是国内主要生产厂商之一,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列。

    要点四:营销网络建设 2011年1月公司拟用约1.14亿元超募资金建设公司营销网络项目。2011年1月-2013年12月,公司拟对原有营销网络进行升级建设,对已设立的台州,杭州,金华,上海,江苏,合肥,重庆,西安,天津等区域的分公司进行升级建设。同时,公司将重点加大在华北,东北,中西部,华南等薄弱区域的市场布局和开拓力度,计划于2011年1月-2013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培育设立15家新的销售分公司或办事处,以进一步完善营销网络体系,开拓更多的潜力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要点五:重庆工业园一期建设项目 2012年12月,公司决定使用17,821.14万元人民币超募资金投资重庆工业园一期建设项目。项目主要产品为节能节水型PPR、PE系列管材管件,上述产品主要用于建筑内给排水、市政给水等领域。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5万吨的生产规模。项目建设期约为2年,项目达产后,预计年新增营业收入28,634万元人民币,年新增利润总额2,887万元人民币,投资利润率约为22.8%。投资该项目有利于开拓中西部地区的市场,进一步做强、做大主业,增加公司营业收入,从而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要点六: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拥有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率先开发的F-PPR复合管填补国内空白,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主开发的大口径HDPE双壁波纹管被国家经贸委列为“双高一优”项目。

    要点七:品牌品质优势 “伟星”品牌已成为国内塑料管道行业著名品牌。PPR系列管道产品凭借优异的性能成为国内建筑内给水管道的主要供应商,PE给水管已成为华东地区市政给水及农村饮用水管网建设的首选品牌之一。

    要点八:未来经营目标 以新型建材为主业,力争十年时间发展成为集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募资到为位后,预计2年内公司塑料管道年产量达8.5万吨以上,年销售额达到18亿元以上。

    要点九:股权激励(2012年10月调整) 公司拟向公司总经理金红阳等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340万股的3.95%,行权为16.59元/股。此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年,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分三次行权,行权比例依次为30%、30%和40%。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为:以2010年净利润为基数,2011至2013年净利增幅分别不低于15%、30%和45%,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0%、11%和12%。

    要点十:股东回报规划 2012年8月,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12-2014)分红回报规划。未来三年内,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5%。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要点十一:自愿锁定承诺 伟星集团,慧星发展,章卡鹏,张三云,谢瑾琨和徐有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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