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股票行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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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斯康达(603803)公司是做什么的

        瑞斯康达股份有限公司资料
  • 公司简介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专注于通信网络接入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立足于通信运营商,主攻方向为企业综合接入设备,同时积极将业务拓展工业通信等领域。   目前公司产品涵盖综合接入终端产品、集中式局端产品、工业网络产品、专用无线网络产品、软件产品和辅助性接入产品六大类,超过3000个型号品类,产品应用于通信运营商和智能电网、智能交通等多个领域。   常年位列“中国光传输与网络接入设备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2014年名列“中国通信产业榜通信设备技术供应商50强”的第14位,近年来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已经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并承担多项国家和省部级各类项目。
  • 所属地域--
  • 涉及概念 首发新股
  • 核心题材

    要点一:所属板块 北京板块 次新股 三网融合 通讯行业

    要点二:经营范围 制造通讯设备(限分支机构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销售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要点三:主营业务—通信接入设备研发、制造和销售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通信接入设备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持续专注于通信网络接入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立足于通信运营商,主攻方向为企业综合接入设备,同时积极将业务拓展工业通信等领域。

    要点四:行业背景—通讯行业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C39)”。

    要点五:竞争优势—拥有业内领先的研发实力 通信设备制造领域是典型的技术驱动型行业,研发创新是行业竞争的核心关键要素。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累计已承担多项国家和省部级项目,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用项目。

    要点六:竞争优势—所处领域的准入门槛高 通信运营商和行业市场所采用的设备都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公司相关产品已取得工信部和电力、矿山等行业的入网许可,符合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以及相关行业客户的采购标准,部分产品已通过CE、ROHS、KEMA、UL等国际认证,这在通信设备的采购资格预审中是重要的通过依据。

    要点七:竞争优势—完善的营销网络和长期稳固的客户资源 在国内市场,公司在全国23个中心城市建立了办事处,国内营销网络在国内接入设备厂商中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公司建有多个全资子公司和服务机构,产品销售到美国、印度、俄罗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及电力、交通等领域。

    要点八:募资投向—智能分组网络产品产业化项目 本项目投资总额31,562.6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0,073.80万元,无形资产投资3,041.37万元,产品研发支出12,351.37万元,补充铺底流动资金6,096.11万元。项目主要针对运营商市场的移动回传、企业接入接入等市场,兼顾广电、驻地网和行业专网市场的传输接入需求,对分组增强型光网络技术、IPRAN分组技术、CarrierEthernet技术等技术进行研究,进而开发智能化网络产品,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生产能力应对未来项目产品产能需求。

    要点九:募资投向—融合通信增值运营解决方案及产品产业化项目 本项目投资总额25,244.7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9,264.90万元,无形资产投资2,176.07万元,产品研发支出9,386.28万元,补充铺底流动资金4,397.51万元。项目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包括:研制融合通信网关,实现运营商融合通信服务的终端技术支撑;搭建基于融合通信的网络管理平台和基于融合通信的增值业务支撑平台;建设融合通信基础设施中心,构建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的基础运行环境,满足海量数据对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和网络资源的共性需求。

    要点十:募资投向—物联网及工业云解决方案及产品产业化项目 本项目投资总额15,172.1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379.95万元,无形资产投资1,039.79万元,产品研发支出5,978.80万元,补充铺底流动资金2,773.56万元。项目主要针对工业物联网、工业云市场的网络本地接入和网络互联网接入需求,通过增加人力、物力等资源投入,对物联网及工业云的工业性应用进行研究,进而开发工业物联网产品,应对市场需求,丰富公司产品线,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要点十一:股利分配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要点十二:自愿锁定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要点十三: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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