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股票行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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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洋科技(603703)公司是做什么的

        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料
  • 公司简介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电线、电缆、连接线、网络设备、电子开关;加工销售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等经营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通信同轴电缆、网络线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且是国内同轴电缆的主要研发、生产和供应基地之一. 公司十分注重产品研发,紧紧围绕依靠科技、振兴企业的方针,积极拓宽创新机制,并承担多项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是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工业产品出口一类管理企业、绍兴市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绍兴市外向型优胜企业;同轴电缆产品列入2006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企业先后获绍兴市大企业发展奖、绍兴市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连年被评为绍兴市、区外向型十优、工业综合十强、科技十强企业。
  • 所属地域浙江省
  • 涉及概念 新股与次新股
  • 核心题材

    要点一:所属板块 浙江板块,输配电气板块,次新股板块。

    要点二:主营业务-射频电缆及相关配套产品 公司主要从事多种射频电缆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公司自设立以来,同轴电缆、数据电缆一直为发行人主要产品,未发生变化;上述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直在 75%以上。公司拥有包括内外导体加工、编织生产、护套生产、成圈、包装等生产加工环节的完整产业链和一流的工艺技术,是国内少数规模化生产高品质 75 欧姆同轴电缆和数据电缆的企业之一。

    要点三:行业背景 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 (GB/T4754-2011) , 本公司所属行业为 “C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大类下的“C3831 电线、电缆制造”业。射频电缆按结构划分,主要可以分为同轴电缆和对称电缆两大类;按照用途划分,射频电缆可划分为 75 欧姆同轴电缆、50 欧姆同轴电缆和数据电缆三大类。

    要点四:规模优势 公司专注于射频电缆制造领域, 经过多年的发展, 形成了较为明显的规模优势,75 欧姆同轴电缆产能超过 40 万公里, 位居行业前列。 根据光电线缆分会统计, 2012年、2013 年、2014 年公司 75 欧姆同轴电缆销量在内资企业中居第二位。公司规模上的优势确保了对客户供货的及时性,降低了客户的综合采购成本;同时,确保了公司的单位制造成本拥有较强的竞争力。

    要点五:设计、工艺和技术优势 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13 年,公司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端射频电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十部门确定为“2013 年度浙江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工艺和技术水平,现拥有处于保护期的实用新型专利 20 项,发明专利 1 项。

    要点六:募资投向-千兆/万兆以太网用 6A 及 7 类数据缆生产线项目 该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战略,能够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市场份额并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巩固及增强公司行业领先地位。本项目总投资24,550万元,本项目达产后,预计正常年份可实现新增销售收入32,700万元,内部收益率(税后)为20.33%,投资回收期(税后)为6.60年(含2年建设期)。

    要点七:募资投向-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需要补充流动资金共计 6,000 万元,其中拟以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2,000 万元,其使用方向及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如下:1、控制财务风险,改善资本结构;2、减少财务费用,增加盈利能力;3、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的需要。

    要点八:股利分配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可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要点九:稳定股价预案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要点十:自愿锁定股份 控股股东盛洋电器、 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先生和徐凤娟女士以及公司自然人股东叶盛洋先生、叶建中先生、叶美玲女士、徐建国先生和王永祥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及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风险提示:股市有风险,量力而行。千股千评通过股票在线分析系统加工客观数据而成,仅供参考,不构成绝对投资建议。股票投资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最新 txt1 更新 tx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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